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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8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十一條理由謂消滅時效,自得行使請求權時起算,是屬當然之事。
如債權無停止條件或無期限者,以債權成立時即得行使,故從此時起算。至其物權,
自第三人為與其內容相反之行為時起算之。又附停止條件權利與期限權利,從其條件
成就或期限屆至時起算之,但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則於債務人不為違反義務之
行為間,債權人均得受清償,對於債務人無須請求。故其期間,應自債務人為違反義
務之行為時起,使計算時效,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