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利息、紅利、租金、瞻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之請求權,逾五年而不行使者,則其請求權消滅。因此種債權,債權人本 可從速請求債務人履行,故其消滅時效之期間,以定五年為最適宜。此本條所由設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