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六十九條理由謂計算年齡,其出生之日,應否算入,古來學說聚訟 ,各國立法例亦不一致。然出生之日,亦行算入,實合於人類生活上之觀念,此第一 項所由設也。 謹按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各國立法例,有推定其為年初出生者,亦有推定其為 年終出生者,似均非持平之論。本法特折衷於其間,推定為七月一日出生,其知出生 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為該月十五日出生,蓋斟酌損益,以第二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