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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4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六十九條理由謂計算年齡,其出生之日,應否算入,古來學說聚訟
,各國立法例亦不一致。然出生之日,亦行算入,實合於人類生活上之觀念,此第一
項所由設也。                                                              
謹按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各國立法例,有推定其為年初出生者,亦有推定其為
年終出生者,似均非持平之論。本法特折衷於其間,推定為七月一日出生,其知出生
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為該月十五日出生,蓋斟酌損益,以第二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