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七十二條理由謂於一定之期日或期間內,為意思表示或為給付者, 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適值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給付 ,故規定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以防無益之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