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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95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錄音已為現代生活中常用之記錄方法,口授遺囑使用錄音予以記錄,最為便捷,此在
遺囑人臨危之際,尤屬有此必要,爰將本條原為第一項文字予以修正,改列第一款,
另增設第二款,明定錄音遺囑之方式 (參考韓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