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已為現代生活中常用之記錄方法,口授遺囑使用錄音予以記錄,最為便捷,此在 遺囑人臨危之際,尤屬有此必要,爰將本條原為第一項文字予以修正,改列第一款, 另增設第二款,明定錄音遺囑之方式 (參考韓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