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81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本條立法意旨,應在限制遺產管理人,而不在限制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行使請求權,蓋
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原為繼承人之義務,遺產管理人不過因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代
為履行義務耳。爰予修正之,使與本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前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