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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78-1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如無妥適之措施,恐被繼承
人之遺產易致散失,因而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及社會經濟之利益,爰增設本條之規定
,俾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參考韓國民法第
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