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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76-1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拋棄繼承權者所管理之遺產,於其拋棄後如任其廢棄,將有害於其他繼承人之利益,
爰增設本條之規定 (參考日本民法第九百四十條、韓國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