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65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遺囑禁止遺產分割之期間過長,有礙於經濟之發展,而個人之資財,尤貴為適當之營
運,方能發揮其價值。原第二項所定禁止之效力,以二十年為限,在今日工業社會,
其期間實嫌過長,修正為以十年為限,俾於經濟發展與未成年繼承人利益保護之間能
得其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