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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55 條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次修正後,繼承人自應依本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及第一 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為之,本條尚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