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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5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六十四條理由謂同意於事前事後均得為之,事後之同意,即所謂承
認。蓋以除去法律行為效力發生之障害為標的,而於法律行為之成立,並無關係,故
無特別訂定,而其法律行為已經承認者,則應溯及為法律行為之時,發生效力,所以
保護第三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