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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43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本法所稱繼承人於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已所規定,本條復規定指定繼承人與其矛盾衝
突,徒增紊亂;且本條遺產繼承目的,可另以收養或遺贈方式為之,故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