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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42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現行民法親屬編規定養子女在身分上既與婚生子女同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
不發生繼承順序之疑問,且基於平等原則,在繼承法上其應繼分亦不應與婚生子女有
所軒輊,況養子女一旦為人收養後,其與本生父母關係,已告停止,喪失其互相繼承
之權利,若於養親間之繼承關係中,復遭不平等之待遇,顯失法律之平,爰將本條予
以刪除,使養子女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均與婚生子女適用同一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