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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3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無效之法律行為,當事人若於行為之當時已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之者,應負回
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所以保護相對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