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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2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五十三條理由謂法律行為無效時,若其行為,備有他法律行為之要
件,且依他法律行為可達同一之目的者,是當事人若知其無效有為他法律行為之意思
,此時應使其他之法律行為為有效,藉以副當事人之意思。例如發出票據之行為,雖
因法定要件欠缺而無效,若可作為不要因債務之承受契約者,其契約仍為有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