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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16-2 條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是否因父母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後僅由一方擔任對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受影響,實務上尚有異見,為杜爭議,爰參
    酌學者通說見解,採否定說。爰增列本條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