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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1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五十二條理由謂法律行為,係屬一體,一部無效,全部亦當然無效
。然除無效之一部分外,而法律行為仍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如是斯能
副當事人之意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