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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09-2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稱「依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係指與本修正條文同步修正之民法總則
    編部分條文修正第十四條之監護宣告而言。按未成年人亦有可能受監護宣告,於
    受監護宣告時,即應適用本章第二節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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