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09-1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戶籍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監護,應為監護之登記;戶籍登記事項
    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為使監護登記之資料完整,保護交易安全,爰增訂
    法院就有關監護事件,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