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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08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一、按前條「清算」之用語均修正為「結算」,又監護人死亡時,前條所定移交事宜
    ,亦應由監護人之繼承人為之,故將「清算」修正為「移交及結算」,以資明確
    。又本條所定由繼承人辦理移交及結算,無論概括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均適
    用之,併予敘明。
二、增訂本條後段「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
    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俾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