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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04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本次修正將監護改由法院監督,其修正理由已見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說明一,
爰將原條文「由親屬會議」,修正為「由法院」。此外,將「受監護人財產收益之狀
況」修正為「受監護人之資力」,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