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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98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並增訂「於監護權限內」等字,以示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
    受有限制。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應如何解決,原法未
    設規定,導致實務上見解分歧。為避免爭議,爰參酌日本民法第八百六十條準用
    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立法例,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