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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97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一、原條文未修正,移列為第一項。
二、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可能為複數,於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
    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
    使之。而法院為此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