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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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92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基於交易安全及公益之考量,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改採要式行為,以資慎重,爰 於本條末句增訂「以書面」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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