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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9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代理人於代理權消滅或撤或撤回時,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與人,不得留置。蓋代
理權消滅,授權書亦應消滅,防代理人之濫用,害及於授與人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
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