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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88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本條所謂子女,當係指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宜由父母共同管理,為貫
徹男女平等原則,亦不應使父母之管理權有所軒輊。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
句在「子女」上加「未成年」三字,餘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