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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78 條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舊法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本法已將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修正為:「子女從父姓,贅夫
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依前條之規定
,既與婚生子女同,則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氏自亦應適用第一千零五十
九條之規定,爰增列本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