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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69-1 條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父母對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如何行使或負擔,爰於第
    三章父母子女有關認領效力後增列本條規定,俾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