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69-1 條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父母對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如何行使或負擔,爰於第 三章父母子女有關認領效力後增列本條規定,俾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