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以生母之不貞,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之權利,且只強調女性之倫 理道德,不但與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之意旨不符,亦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為保護 非婚生子女之權益及符合男女平等原則,應以科學方法確定生父,故本條無規定 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