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68 條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以生母之不貞,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之權利,且只強調女性之倫
    理道德,不但與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之意旨不符,亦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為保護
    非婚生子女之權益及符合男女平等原則,應以科學方法確定生父,故本條無規定
    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