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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60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為配合第一千零零二條之修正,將本條修正為:「未成年之女子,以其父母之住所為
住所。」不問嫁娶婚或招贅婚,均同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