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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52-1 條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賦予法院調解離婚或法院和解離婚成立者一定之法律效果;並避免因當事人未至戶政
機關作離婚登記而影響其本人及相關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