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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51 條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之親權並未因其係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有不同,故不宜區
    別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而分列兩條規定,宜一併規定之。爰刪除第一千零五十一
    條,併入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