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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50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舊法兩願離婚規定過於簡略,極易發生弊端,特增設「應向戶籍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規定,使第三人對其身分關係更易於查考,符合社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