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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5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十五條理由謂代理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及所受之意思表示,二者雖
均由代理人,然其效力及於本人。故關於意思表示要件之事項,其有無應就代理人而
定。若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所授與, (即意定代理) 而其意思表示,又係依
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之者,其有無此種事項,則就本人而定,是屬當然之事。此
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