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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49 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一、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刪除但書所定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
    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二、又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結婚之未成年人,於修正條文施行後仍未滿十八歲而欲
    兩願離婚者,因其於離婚時修正條文業已施行,應直接適用修正條文,無須再得
    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