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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47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原法對於分別財產制下夫或妻之債務負擔,分別於第一千零四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四十
七條規定,其內容不僅複雜,且與分別財產之法理不符,爰修正合併為本條,明定夫
妻外部責任與內部之求償關係,均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即與採用法定財產
制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