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42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按統一財產制,採自瑞士民法之立法例,該國所以採用此制度,係基於其歷史背景及
傳統習慣,依瑞士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夫妻得以合意將妻之財產估定價額,移
轉於夫所有,妻僅保留估定價額之返還請求權,係屬聯合財產制之特殊型態,並非如
我國現行法採為獨立之夫妻財產制,我舊法規定,將妻之所有財產,移轉歸屬於夫,
妻僅保有於婚姻解消時之返還請求權,不但有背男女平等之原則,亦非我國習慣所能
接受,以此規定列為獨立之約定財產制,尤非允妥,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