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勞 力所得與原有財產之孳息為所得,適用共同財產制之規定;夫妻結婚時及婚姻關係存 續中之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惟修正後法定財產制已無原有財產概念,且 夫妻財產之基本架構亦多所變革,爰修正本條規定,俾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