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4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十六條理由謂代理人所為、所受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及於本人,而
不及於代理人,雖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並不因此而
妨其效力。故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他人,為法律行為。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