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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38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原第一項規定共同財產債務之內部補償關係,所稱「夫妻間」,應為「共同財產」與
「特有財產」相互間之誤,爰刪除「夫妻間」三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