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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32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原規定共同財產由夫管理,未能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爰依公同共有之法理,修正
    為以夫妻共同管理原則,但夫妻得約定由一方管理,以符需要。              
二  將原條文後段有關管理費用負擔之規定,移列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