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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31-1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自原第一千零十三條及第一千零十五條移列。                          
二  按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其財產種類不再有特有財產,惟於共同財產制尚有存在
    之必要,爰予移列,俾體例一致。                                        
三  按特有財產非屬共同財產,應適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