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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31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在現行之共同財制下,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並無應有部分,爰將原規定第二項刪除,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