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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30-4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財產之價值計算,影響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計算。爰明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與應
    追加計算財產之計價時點,以期明確,俾免適用上發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