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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29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明訂夫妻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故如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除特定婚後財產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應分配予他方
    外,其餘財產當然屬於遺產,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故現行規定已無必要,爰
    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