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刪除。 二 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明訂夫妻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故如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除特定婚後財產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應分配予他方 外,其餘財產當然屬於遺產,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故現行規定已無必要,爰 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