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刪除。 二 本條係原聯合財產制有關妻原有財產與夫之財產,及妻之特有財產與聯合財產間 ,相互補償關係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只區分為婚前及 婚後財產,已無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等觀念,其間之補償關係已不存 在,爰刪除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