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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27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本條係原聯合財產制有關妻原有財產與夫之財產,及妻之特有財產與聯合財產間
    ,相互補償關係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只區分為婚前及
    婚後財產,已無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等觀念,其間之補償關係已不存
    在,爰刪除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