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23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原聯合財產制夫妻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之責任,依財產種類之不同而區分責任之所
    屬。其內容複雜且不易分辨,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保護交易安全,爰於第一項
    明定夫妻各自對自己之債務負清償之責任。                                
二  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之財產,
    故夫妻之一方如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自應允其得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請求他方清償之,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