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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22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規定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為促使
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重視夫妻生活之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並落實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爰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