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22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規定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為促使 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重視夫妻生活之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並落實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爰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