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新增。 二 夫或妻之一方,就其婚後財產所為無償行為或惡意損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有 償行為,他方固得依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聲請法院撤銷之。惟為免漫無時間限制 ,使既存之權利狀態,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危及利害關係人權益及交易安全, 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