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20-2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夫或妻之一方,就其婚後財產所為無償行為或惡意損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有
    償行為,他方固得依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聲請法院撤銷之。惟為免漫無時間限制
    ,使既存之權利狀態,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危及利害關係人權益及交易安全,
    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