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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20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以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原則, 非經他方授權,對於他方財產原則上已無管理及收益權利,故原規定已無存在之 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