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20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以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原則,
    非經他方授權,對於他方財產原則上已無管理及收益權利,故原規定已無存在之
    必要,爰予刪除。